監督與管理、仲裁、罰則、附則115 年第 2 次 · No.41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期貨交易法之期貨業者,所為之處分下列何者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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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可予命令為停止一年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就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的期貨業,列舉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所為的處分:警告、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廢止營業許可,以及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A)警告、(B)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C)撤換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都在法定處分類型之內。(D)的問題不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本身,而在期間長度:法條給的停業上限是六個月以內,寫成一年以內已逾越授權範圍,故為敘述錯誤者。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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