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與管理、仲裁、罰則、附則115 年第 2 次 · No.41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期貨交易法之期貨業者,所為之處分下列何者為非?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可予命令為停止一年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就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的期貨業,列舉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所為的處分:警告、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廢止營業許可,以及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A)警告、(B)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C)撤換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都在法定處分類型之內。(D)的問題不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本身,而在期間長度:法條給的停業上限是六個月以內,寫成一年以內已逾越授權範圍,故為敘述錯誤者。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