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介紹第 45 屆 · No.8
下列何者非 UCP600 所定義之運送單據?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承攬業者收據
UCP600 第 19 至 25 條逐一定義各類運送單據,包括涵蓋至少兩種運送方式的複合運送單據、航空運送單據、公路鐵路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以及海運提單、不可轉讓海運貨單、傭船提單等。承攬業者(貨運承攬人)收據並不在 UCP600 明定的運送單據之列,除非該收據本身符合某類運送單據的形式要件並載明承攬人係以運送人或其代理人身分簽發,否則銀行不予接受,故(A)為答案。(B)航空運送單據、(C)複合運送單據、(D)不可轉讓海運提單皆屬 UCP600 承認的運送單據。作答關鍵在於區分「運送人簽發的運送單據」與「承攬人單純出具的收貨收據」,後者不足以表彰對貨物的運送責任。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