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介紹第 45 屆 · No.66
依 UCP600 規定,除非信用狀另有規定外,否則信用狀之轉讓不得變更原信用狀所規定之下列何種條件?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保兌條件
依UCP600第38條關於可轉讓信用狀的規定,若原信用狀已經保兌,其保兌效力應隨同轉讓延伸及於第二受益人,此「保兌條件」不得因轉讓而變更或刪除,故選(C)。反之,規則明定於轉讓時得予以變更(減少)的項目包括:信用狀金額得予減少、單價得予減少、有效期限得予縮短、提示單據期間得予縮短、裝運期間得予縮短;而為維持原狀所需保險投保的百分比則得予提高。因此(A)金額、(B)有效期限得予減少或縮短,(D)保險投保百分比得予提高,均屬可調整項目。掌握此「五減一增」與保兌不得變更的規則,即可正確作答。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