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4 年第 3 次 · No.9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多少?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故(D)正確。此係雙重下限,須同時滿足「至少二人」與「至少占席次五分之一」兩要件,取其較嚴者,以確保董事會中維持一定比例之獨立監督力量。(A)僅一人不符最低人數;(B)之比例為四分之一與條文之五分之一不合;(C)不僅比例錯為四分之一,人數門檻四人亦屬杜撰。作答關鍵在牢記「二人且五分之一」之組合,切勿與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門檻之比例相互混淆。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