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1 次 · No.3
發行人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之情事者,對所發行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下列何者得舉證免責?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簽證會計師
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就財報虛偽負賠償責任者,董事長與總經理採「無過失責任」不得免責,會計主管須舉證已盡相當注意,唯有簽證會計師得就其簽證部分舉證免責,故 (C) 對。(A)(B) 屬絕對責任、(D) 免責門檻高於會計師,均非本題答案。
內容更新:2026-07-10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