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1 次 · No.3

發行人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之情事者,對所發行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下列何者得舉證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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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簽證會計師

證交法第 20 條之 1 就財報虛偽負賠償責任者,董事長與總經理採「無過失責任」不得免責,會計主管須舉證已盡相當注意,唯有簽證會計師得就其簽證部分舉證免責,故 (C) 對。(A)(B) 屬絕對責任、(D) 免責門檻高於會計師,均非本題答案。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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