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4 年第 3 次 · No.12
甲為 Z 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持有 Z 公司已發行股份 20 萬股。若甲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日將所持有之股票 10 萬股向 X 商業銀行質押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Z 公司應於甲將股票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甲之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依證交法第25條,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逾一成之大股東,其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並應於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故(A)正確。(B)把通知義務誤延到11月15日,與「即時通知」不符;(C)次月五日前向公司申報、(D)次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是持股「變動」情形的按月申報程序,設質另有前述即時通知與五日內申報公告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