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4 年第 3 次 · No.12

甲為 Z 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持有 Z 公司已發行股份 20 萬股。若甲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日將所持有之股票 10 萬股向 X 商業銀行質押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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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Z 公司應於甲將股票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甲之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依證交法第25條,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逾一成之大股東,其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並應於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故(A)正確。(B)把通知義務誤延到11月15日,與「即時通知」不符;(C)次月五日前向公司申報、(D)次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是持股「變動」情形的按月申報程序,設質另有前述即時通知與五日內申報公告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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