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5 年第 1 次 · No.28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案件經撤銷申報生效或核准,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發行人或持有人有下列何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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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返還本息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C)對。依證交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募集與發行案件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申報生效或核准,而發行人或持有人已收取有價證券價款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加算利息返還本息,並就投資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A)僅返還本金、(B)僅返還利息都只做了一半;(D)一律加上刑事責任則過度,撤銷所生者為民事的返還與賠償,是否另涉刑責,仍須依詐欺或虛偽記載等構成要件個別認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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