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5 年第 2 次 · No.3

發行人公開說明書因隱匿內容致善意相對人生損害者,其民事責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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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連帶賠償責任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針對公開說明書的不實記載設有特別的民事責任: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發行人及其負責人、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的職員、承銷商,以及曾在公開說明書中簽證意見的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對善意相對人所受的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採連帶責任的用意在於降低投資人舉證與求償的難度,投資人可以向其中任一責任主體請求全部賠償,再由該人向其他責任人求償。因此選項(A)單獨賠償與選項(B)區別賠償都與條文不符;選項(D)懲罰性賠償是我國證券交易法此條並未採行的責任型態,故正解為(C)。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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