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5 年第 2 次 · No.4

所謂交換公司債,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以其持有期限至少在幾年以上之其他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公司債?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2 年

交換公司債是指發行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其他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作為償還標的,債權人得在約定期間內把債券交換成該標的股票。依主管機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的規定,作為交換標的的股票,發行人的持有期限至少須達二年,故正解為(C)。設定持有期間門檻的用意,是要確認發行公司原本就長期投資該標的,而不是為了發債臨時買進股票充作交換標的,藉以避免規避持股轉讓限制或配合特定價格操作。選項(A)五年與選項(B)三年都把門檻拉得比規定更高;選項(D)一年則不足二年,若採此標準,短線買進的部位也能拿來發債,門檻等同虛設。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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