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含施行細則)115 年第 2 次 · No.12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下列何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取得目的、資金來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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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百分之五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是所謂的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制度: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取得股份的目的、資金來源等應申報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並應隨時補正。制度目的在於讓市場及早知道有人正在集結股權,使一般投資人與公司經營階層都能公平取得經營權可能異動的資訊,避免暗中吸股後突襲。故本題正解為(A)。選項(B)百分之十、選項(C)百分之十五與選項(D)百分之二十都高於申報門檻,若以這些數字為準,股權集中的早期過程將完全無須揭露。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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