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課稅規定第 10 期 · No.22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有關贈與稅課徵時間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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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時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採「權利移轉時課稅」原則: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於信託契約訂定日課徵贈與稅。(B) 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交付信託財產給受益人時,受益權早在契約成立時已課過贈與稅,此時僅是履行給付而非再一次贈與,若再課將重複課稅,故為錯誤敘述。(A) 契約訂定時課徵正是該條第 1 項原則。(C) 存續中將受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贈與。(D) 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受益權者,就增加部分於追加時課徵。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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