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8 期 · No.19
目前國內辦理信託業務之業者,皆採用金融機構兼營信託業務之方式,尚未有申請設立專營信託公司之案例,有關設立專營信託公司之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亦可以以技術出資
信託業法第 10 條、第 11 條及主管機關訂定的設立標準,要求專營信託公司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應為公開發行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且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不得以技術、勞務或其他財產作價抵充,以確保資本充實與清償能力,故 (D) 敘述錯誤。(A) 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限制正確。(B) 公開發行有助資訊透明與外部監督,為法定要求。(C) 二十億元的實收資本額門檻,遠高於一般公司,也是目前國內僅見金融機構兼營、無人另設專營信託公司的主因之一。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