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8 期 · No.22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有關信託關係消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歸屬權利人前,以受託人視為受益人
信託法第 66 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並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而非以受託人視為受益人;受託人此時仍負管理義務,不會搖身變成受益人,故 (B) 敘述錯誤。(A) 依第 65 條,信託財產之歸屬順序為信託行為所定之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C) 依第 12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原得對信託財產執行之債權人,於信託關係消滅後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歸屬權利人為債務人續行執行。(D) 依第 68 條,受託人應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承認。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