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9 期 · No.20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間不行使,撤銷權便消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1 年
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條第 3 項明定該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C) 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信託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前者是知悉起算的短期時效,後者是不論知悉與否的最長除斥期間,兩個期間任一屆至撤銷權即告消滅。(A) 10 年是自信託行為時起算的長期上限,不是自知悉時起算,選項張冠李戴。(B) 3 年、(D) 半年均非本條所定期間,考試常以民法其他時效混淆,須以信託法第 6 條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