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9 期 · No.24
信託業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多少門檻以上者,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信託業辦理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若對信託財產具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權限,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定有價證券,達一定金額以上時,其行為實質等同代客操作,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受最低營運資金、專責人員與保管機構等規範。官方解答為 (C) 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即以此為準;考生應留意坊間部分教材與早期條文列為一千萬元,實際作答仍以主管機關現行公告金額為依據,其中 (A) 一千萬元即為該早期版本所載數字,(B)(D) 則非任一版本之門檻。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