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9 期 · No.37

甲君所成立之自益信託,想找乙君、丙君及丁君擔任信託監察人(假設皆符合資格),針對信託監察人之規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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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信託法規規定自益信託信託監察人僅能有 1 位,因此僅能選任乙君、丙君及丁君,其中 1 位擔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法第 52 條以下對信託監察人只規定選任的要件與職權,並未限制人數,實務上安養信託常見同時設置數位監察人,或以順位方式安排遞補。因此契約可自由設計為三人全體同意才生效、三人中二人同意即生效,也可約定第一順位辭任或喪失資格時由次順位遞補。(C) 稱法規限定自益信託只能有一位監察人,於法無據,是錯誤敘述。(A) 全體同意制決策最嚴謹,可防止單一監察人被子女施壓;(B) 多數決可避免一人失聯即卡住給付;(D) 順位制可解決監察人年邁、辭任或死亡後的空窗問題,三者都是合法且常見的規劃方式。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9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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