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10 期 · No.44
甲母因兒子乙長期惡意虐待且不盡扶養義務,於遺囑中明確表示乙不得繼承其財產。有關此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乙既然喪失繼承權,則對於甲母之遺產仍得主張特留分
特留分是繼承人才享有的最低保障,繼承權一旦喪失,該人自始不具繼承人地位,自然無從主張特留分,故 (B) 錯誤而為答案。(A) 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即喪失繼承權,甲母於遺囑中明確表示已足生效力。(C) 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丙得代位。(D) 同條第 5 款的喪失事由屬相對失權,僅在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宥恕時始得回復,乙事後悔悟並不當然恢復繼承權。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