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8 期 · No.43
甲生乙女、丙子、丁女、戊子,甲之配偶已歿。乙去年初出嫁時,甲給她 300 萬元置辦嫁妝。丙去年底自行創業時,甲給他 200 萬元作為創業基金。今甲因意外死亡,留下遺產 700 萬元。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乙不可再受分配
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遺產中為應繼財產,於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歸扣後應繼財產為 700 萬加乙的嫁妝 300 萬、丙的創業金 200 萬,合計 1,200 萬,四名子女每人應繼分 300 萬。乙已受 300 萬,恰好扣抵完畢,不得再受分配,(A) 正確。丙已受 200 萬,尚可再分 100 萬,(C) 的 200 萬過多。丁、戊未受生前贈與,各分 300 萬,(B) 的 400 萬與 (D) 的 175 萬皆與算式不合。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