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8 期 · No.45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丙、丁二位子女,並有戊、己、庚、辛四位孫子女。其中戊為丙之子女,己、庚、辛為丁之子女。若甲死亡後,乙、丙及丁均拋棄繼承權,下列關於應繼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己之應繼分為遺產四分之一
民法第 1176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此時孫子女是以自己的固有順位繼承,並非代位繼承,故按人數平均分配,不再依各自父母的房份計算。本題乙(配偶)、丙、丁均拋棄後,由戊、己、庚、辛四名孫子女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為遺產四分之一,(B) 正確。(A) 戊二分之一是誤用代位繼承的按房均分。(C) 庚六分之一與 (D) 辛八分之一,同樣是把丁的一半再分給三名子女所得,前提錯誤。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