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9 期 · No.15
有關意定監護之選任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須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程序
民法第 1113 條之 3 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並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換言之,簽約後必須到法院所屬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D) 正確。(A) 法院的角色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後為監護宣告,並原則上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並非由法院自由裁量選任。(B) 法律未強制委任律師辦理,本人可自行與受任人約定內容。(C) 僅訂立書面契約而未辦公證,契約不成立,無法對抗法定監護程序,是最常見的誤解。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