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9 期 · No.16
下列何種情況非繼承權喪失事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遺囑內容聲明將所有財產給特定人
民法第 1145 條列舉繼承權喪失事由,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變更、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以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其表示不得繼承。(B) 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把財產指定給特定人,是遺囑自由的行使,至多受特留分規定限制,與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無關,故非喪失事由。(A)(C)(D) 分別對應上開條文各款,均為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