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9 期 · No.16

下列何種情況非繼承權喪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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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遺囑內容聲明將所有財產給特定人

民法第 1145 條列舉繼承權喪失事由,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變更、以詐欺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以及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其表示不得繼承。(B) 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把財產指定給特定人,是遺囑自由的行使,至多受特留分規定限制,與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無關,故非喪失事由。(A)(C)(D) 分別對應上開條文各款,均為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9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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