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9 期 · No.45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法院不得因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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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因不當減少其婚前及婚後財產,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民法第 1010 條就法院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採列舉方式,包括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有管理權之一方對共同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請求改善而不改善,以及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侵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虞等。(C) 把範圍寫成「婚前及婚後財產」並改為經請求改善而不改善,與條文所定要件不符——婚前財產本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減少婚前財產不會侵害他方分配請求權,法院不得據以宣告,此即答案。(A)、(B)、(D) 則分別對應第 1010 條所列法定事由,法院得依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