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關規範第 9 期 · No.45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法院不得因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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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因不當減少其婚前及婚後財產,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民法第 1010 條就法院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採列舉方式,包括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有管理權之一方對共同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請求改善而不改善,以及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侵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虞等。(C) 把範圍寫成「婚前及婚後財產」並改為經請求改善而不改善,與條文所定要件不符——婚前財產本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減少婚前財產不會侵害他方分配請求權,法院不得據以宣告,此即答案。(A)、(B)、(D) 則分別對應第 1010 條所列法定事由,法院得依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9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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