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4-3 屆 · No.19

若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產,下列何者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3條規定,投信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此為保管機構之法定監督職責,故選(A)。(B)評議中心處理金融消費爭議、(C)董事會為加害事業之內部機關、(D)金管會為行政監理機關,均非法定追償主體。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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