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14 年第 3 次 · No.19

若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之資產,下列何者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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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3條規定,投信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基金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此為保管機構之法定監督職責,故選(A)。(B)評議中心處理金融消費爭議、(C)董事會為加害事業之內部機關、(D)金管會為行政監理機關,均非法定追償主體。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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