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自律規範與廣告行為規範115 年第 2 次 · No.37
下列何者為投顧事業得為之行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以通訊軟體轉發分析師的股市分析建議給會員
投顧事業與會員之間本就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的契約關係,透過通訊軟體把分析人員的股市分析建議轉發給已簽約會員,屬於正常的業務履行,故(D)可為。(A)證券投資分析節目的主持人與來賓應由具備投顧從業人員資格者擔任,找不具資格的藝人主持,等於讓非從業人員對外從事投資分析;(B)出資邀請網紅招攬客戶,同樣是借用不具業務員資格者的名義對外招攬;(C)對舊客戶推薦新會員成功即發放推廣獎勵金,是利用不具資格之人招攬並給付報酬,屬不當招攬。三者都踩到「招攬須由具資格之從業人員為之」這條紅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