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自律規範與廣告行為規範115 年第 2 次 · No.37

下列何者為投顧事業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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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以通訊軟體轉發分析師的股市分析建議給會員

投顧事業與會員之間本就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的契約關係,透過通訊軟體把分析人員的股市分析建議轉發給已簽約會員,屬於正常的業務履行,故(D)可為。(A)證券投資分析節目的主持人與來賓應由具備投顧從業人員資格者擔任,找不具資格的藝人主持,等於讓非從業人員對外從事投資分析;(B)出資邀請網紅招攬客戶,同樣是借用不具業務員資格者的名義對外招攬;(C)對舊客戶推薦新會員成功即發放推廣獎勵金,是利用不具資格之人招攬並給付報酬,屬不當招攬。三者都踩到「招攬須由具資格之從業人員為之」這條紅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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