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3 屆 · No.31

依民法規定,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債權人不得拒絕,惟下列何者債權人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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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債務人之親屬

民法對第三人清償的設計是: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原則上得拒絕,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判斷關鍵是不代償會不會讓自己的財產權利受損。(D) 債務人之親屬只有身分與情感上的牽連,不會因債務未清償而喪失任何權利,不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債權人得拒絕。(A) 保證人於債務不履行時須負代償責任。(B) 抵押物買受人買到的標的帶著抵押權負擔,不代償就會被拍賣而失去所有權。(C) 後順位抵押權人若放任前順位債權利息滾大,拍賣後可分配餘額就被壓縮,代償前順位再行使代位權才保得住受償空間。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23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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