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3 屆 · No.33
下列何項非強制執行法所訂之執行名義?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銀行與客戶間之和解契約
執行名義是准許動用國家強制力的門票,必須是法律明文列舉的文書,包括確定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依公證法得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等。(C) 銀行與客戶私下簽訂的和解契約只是民法上的契約,客戶違約時銀行仍須另行起訴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才能聲請執行,故非執行名義。(A) 支付命令確定後依法得為執行名義,惟現行法已無既判力。(B) 確定終局判決是最典型的執行名義。(D) 假扣押裁定可據以查封保全債務人財產,亦屬之。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