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4 屆 · No.35

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別除權者,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所謂別除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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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抵銷權

別除權的意義,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可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直接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破產法明定的範圍限於質權、抵押權與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抵銷權不在其中,故 (C) 正確。抵銷權在破產法上另有規定,基礎是雙方互負債務的清算原理,並非就特定財產取得優先受償地位。(A) 質權、(B) 抵押權、(D) 留置權都是就特定動產或不動產設定的擔保物權,銀行催收時持有這三種擔保者即可逕行實行,不必與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24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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