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4 屆 · No.36

有關參與分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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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參與分配至遲應於執行標的拍賣之日三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聲明參與分配有明確的時間界限:應於執行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的一日前以書狀為之,不經拍賣變賣者則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提出,並非題述的三日前,故 (B) 為錯誤敘述,錯過期限者只能就前次分配的餘額受償。(A) 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本於擔保物權聲明參與分配,不必另備執行名義,執行費可於分配時自執行所得扣繳。(C) 以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者,應提出該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D) 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者,不問債權是否屆清償期,都應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24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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