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5 屆 · No.4

消滅時效在我國之立法例是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故當時效完成時,發生下列何種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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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我國民法對消滅時效採抗辯權發生主義,而不是權利當然消滅主義。時效完成後債權與請求權都還存在,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不付款,故 (C) 正確。這個立法例在催收實務上有兩個具體效果:法院不會主動援用時效,債務人若未提出抗辯仍須清償;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後才清償者,事後也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因此 (A) 請求權消滅、(B) 義務消滅、(D) 權利義務同歸消滅,都誤把我國制度說成權利自動歸於消滅,與抗辯權發生主義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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