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5 屆 · No.32
有關聲請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下列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之效力相同
督促程序在民國一〇四年修法後大幅限縮了支付命令的效力:未經合法異議而確定的支付命令只取得執行力,不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事後仍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推翻,(B) 因此與現行民事訴訟法不符,為本題答案。(A) 相符,支付命令的送達必須在我國境內為之。(C) 相符,債務人自收受送達起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不必附理由即可聲明異議,一經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原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D) 相符,支付命令不得公示送達,無法送達時該命令失其效力,銀行只能改走一般訴訟途徑取得執行名義。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