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5 屆 · No.33

下列何項執行名義,其原有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得延長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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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筆錄

時效延長為五年的規定,只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經確定判決或同等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消滅時效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時延長為五年。(C)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正屬其中,故為正解;票款、利息這類適用短期時效的債權,一經作成和解筆錄即可拉長到五年。(A)(B) 本票裁定與拍賣抵押物裁定都是非訟事件的形式審查裁定,不判斷實體法律關係、沒有既判力。(D) 假扣押裁定只是保全程序的准許,實體債權連確定都談不上,銀行仍須另行取得終局執行名義。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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