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5 屆 · No.35
下列何者非屬加速條款之事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立約人死亡而繼承人概括繼承時
加速條款的作用,是在債信惡化時讓尚未到期的債務提前視為全部到期。(D) 立約人死亡而繼承人辦理概括繼承,表示繼承人完整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銀行債權地位並未受損,自然沒有提前收回的必要,故不屬加速事由;實務約定是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銀行才得視為全部到期。(A)(C)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是最典型的加速事由,多屬不待通知即當然到期的類型。(B)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義務而不提供,代表債權保障條件被破壞,屬得經通知或送達後主張全部到期的事由。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