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5 屆 · No.35

下列何者非屬加速條款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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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立約人死亡而繼承人概括繼承時

加速條款的作用,是在債信惡化時讓尚未到期的債務提前視為全部到期。(D) 立約人死亡而繼承人辦理概括繼承,表示繼承人完整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銀行債權地位並未受損,自然沒有提前收回的必要,故不屬加速事由;實務約定是繼承人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銀行才得視為全部到期。(A)(C)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是最典型的加速事由,多屬不待通知即當然到期的類型。(B) 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義務而不提供,代表債權保障條件被破壞,屬得經通知或送達後主張全部到期的事由。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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