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管理及催收第 25 屆 · No.36

銀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甲所提供抵押之不動產,在聲請之前,發現甲卻將不動產贈與乙,並辦妥移轉登記,則債權銀行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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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改以乙為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不因抵押物所有權移轉而消滅;而拍賣抵押物的裁定,是對現在的抵押物所有權人為之。不動產既已贈與並移轉登記給乙,乙即成為物上保證人,銀行應改以乙為相對人聲請裁定,(D) 正確,取得裁定後即可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A) 撤銷贈與之訴用在債務人處分財產害及一般債權的情形,本案抵押權仍存在、債權保障未受影響,提起並無實益。(B) 對甲的勝訴判決只能對甲名下財產執行,該不動產已非甲所有。(C) 甲既非所有權人,以他為相對人的裁定欠缺當事人適格,執行法院無從據以拍賣。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2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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