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5 屆 · No.9

下列何者無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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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因和解而傳喚

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把中斷時效的事由分為請求、承認、起訴三種,並另列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者: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D)支付命令、(B)申報破產債權、(C)聲請強制執行都在這份清單之內,均能中斷時效。(A)「因和解而傳喚」並非條文所列事由,不生中斷效力,故為正解。對催收實務的意義是:時效將屆時必須採取法定事由,消極寄發催告而未續行,無法讓時效重新起算。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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