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5 屆 · No.12

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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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全部歸於消滅

公司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並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故(D)說全部歸於消滅是錯的,為正解。道理在於重整減免的是重整公司本身的責任,保證債務雖具從屬性,卻另有獨立的擔保功能,若隨主債務一併消滅,保證制度在企業最需要清償保障時反而落空。(A)已申報債權未受清償部分請求權消滅、未申報者亦同;(B)股東股權經重整變更或減除部分權利消滅;(C)重整裁定前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財產關係訴訟程序失其效力,均為條文明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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