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5 屆 · No.13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何日起之利息?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付款提示日

票據法就追索金額規定得請求利息,匯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是見票即付、沒有到期日,依準用規定應改自「提示日」起算,故(D)正確。執票人何時提示、付款人何時拒絕付款,才是債務人陷於給付遲延的起點,以付款提示日起算利息最貼近實際受損時點。(A)發票日只是票據作成的日期,發票人此時尚未違約;(B)(C)提示期限的起日或末日只是法定得提示區間的兩端,執票人可能提前提示或根本未於期限內提示,與實際遭拒付的時點未必一致,都不是條文採取的起算基準。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授信基本法律」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