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5 屆 · No.16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票據上權利之消滅時效自到期日起算為幾年?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三年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就票據時效分別定有期間,其中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票據上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故(B)正確;若為見票即付的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發票人是本票的主債務人,地位相當於匯票承兌人,所以時效期間最長。(A)一年是執票人對背書人等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時效;(C)五年在票據法中並無對應規定;(D)十五年是民法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票據債權因講求流通迅速而特別縮短,不能直接套用。授信實務上收受本票作為債權憑證者,務必在三年內行使權利或依法中斷時效。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授信基本法律」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