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5 屆 · No.18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三個月
強制執行法就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的不動產設有特別變賣程序: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表示應買,故 (C) 正確。這段期間是給市場一個緩衝,讓有意購買者從容評估,避免不動產因一再流標而被賤賣,兼顧債權人受償與債務人的財產價值;這三個月也是債務人最後的自行籌款空間。(A) 一個月、(B) 二個月都過短,不足以讓潛在買方完成產權查詢與資金安排;(D) 四個月則無條文依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