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2

某商業銀行之主要股東甲,其家族成員包括甲父、甲妻及未成年之兒子乙、女兒丙,均持有該銀行之股份,則在計算主要股東持股時,下列何者之持股無須與甲之持股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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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甲父

主要股東持股的合併計算採取較窄的範圍: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只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持股計入本人持股,用意在防堵利用同一家戶最緊密的成員分散名義,規避申報與事前核准門檻。因此 (B) 未成年之子乙、(C) 未成年之女丙、(D) 甲妻的持股都要與甲合併計算。(A) 甲父雖是一親等直系血親,卻既非配偶也非未成年子女,不在合併計算之列,故為正解。要特別留意這個範圍與關係人授信所用的二親等血親並不相同,兩套標準混用正是常見的失分點。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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