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5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逾越法令規定範圍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非屬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之情形,在未延長調整期限之情況下,調整期限最長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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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二年

金融機構合併後規模擴大,常使原本合規的授信部位一夕之間超過法定限額,法律因此不要求立即處分,而是命其限期調整。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如非屬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的規定,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必要時才另行申請延長,故 (B) 正確。給予緩衝的用意,在避免銀行為了短期內壓低曝險而急售資產或對客戶抽銀根,反而衝擊市場秩序。(A) 一年、(C) 三年、(D) 四年都不是本情形未經延長時的法定期限。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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