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8

某甲向A銀行借款一千萬元,並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某甲以定作人名義委請B建設公司在該土地上興建樓房一幢,事後某甲未依約償還A銀行借款本息,A銀行依法可以採取下列何種方法求償?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聲請法院拍賣土地及房屋,就土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但對於房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土地所有人才在該土地上營造建築物的,抵押權的效力並不當然及於新建房屋,因為房屋不是設定當時的擔保標的。但若只拍賣土地,房地分屬不同人會使土地難以處分、拍定價格大幅折損,因此法律允許抵押權人於必要時,聲請法院將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而對建築物賣得的價金沒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D) 正確。(A) 忽略了併付拍賣的機制;(B) 誤以為完全不能拍賣;(C) 則把優先受償範圍擴張到房屋價金,超出抵押權原本的擔保範圍。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授信基本法律」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