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9

依民法規定,有關解除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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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解除權行使後,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

解除契約使雙方回復原狀,但債務不履行已造成的損害未必因此填補,因此民法明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A) 說解除後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與規定相反,故為錯誤敘述。(B) 解除權屬形成權,以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不必經法院裁判。(D) 他方當事人有數人時應向其全體為之,避免契約對一部分人解除、對其他人卻仍存續而關係割裂。(C) 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即生效力且不得撤銷,用以保護相對人對法律關係已定的信賴。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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