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15

記名支票發票人為保留對受款人之抗辯權,可以在支票上為何種記載?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記名支票一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只能自己提示,想移轉只能循民法債權讓與,不能再靠背書把票據送到善意第三人手上。這麼一來,票據法上「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的切斷效果就用不到,發票人日後仍能拿買賣糾紛、貨物瑕疵等原因關係事由對抗受款人,抗辯權因此保住,故選 (A)。(B) 平行線只限制付款方式,須經由金融業者代收,與抗辯無關。(C) 保付是付款人擔保付款、發票人與背書人免責,反而更不利發票人。(D) 票據記載事項採法定主義,法無明文的「保留抗辯權」記載不生票據上效力。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授信基本法律」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