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19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下列何者依法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對執行標的有普通債權之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把參與分配的門票分成兩類:一是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即可聲明參與分配;二是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不問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就能參與。反面推論,只有普通債權又沒有執行名義的人,連自己聲請強制執行都做不到,自然不能搭別人的便車分錢,故選 (B)。(A)(C)(D) 分別對應上述兩類,都具備參與分配的資格;其中擔保物權人與優先受償權人的權利依附於標的物本身,拍定後應依順位優先受償,這也是銀行堅持辦擔保授信的實益所在。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