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19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下列何者依法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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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對執行標的有普通債權之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把參與分配的門票分成兩類:一是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即可聲明參與分配;二是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不問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就能參與。反面推論,只有普通債權又沒有執行名義的人,連自己聲請強制執行都做不到,自然不能搭別人的便車分錢,故選 (B)。(A)(C)(D) 分別對應上述兩類,都具備參與分配的資格;其中擔保物權人與優先受償權人的權利依附於標的物本身,拍定後應依順位優先受償,這也是銀行堅持辦擔保授信的實益所在。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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