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20

依破產法規定,對債務人之財產具有下列何種權利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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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別除權

破產法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有別除權的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可以直接就該擔保物聲請拍賣、優先受償,不必和一般債權人擠在一起按比例分配少得可憐的成數,故選 (D)。這正是擔保授信與無擔保授信在債務人倒閉時差距最大的地方。(A) 地上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權,不是就債務人財產優先受償的擔保權。(B) 租賃權性質上屬債權,更談不上優先受償。(C) 破產程序中確有對債權表、分配表聲明異議的機制,但那是程序內的救濟權利,仍受破產程序拘束。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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