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20
依破產法規定,對債務人之財產具有下列何種權利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別除權
破產法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有別除權的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可以直接就該擔保物聲請拍賣、優先受償,不必和一般債權人擠在一起按比例分配少得可憐的成數,故選 (D)。這正是擔保授信與無擔保授信在債務人倒閉時差距最大的地方。(A) 地上權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權,不是就債務人財產優先受償的擔保權。(B) 租賃權性質上屬債權,更談不上優先受償。(C) 破產程序中確有對債權表、分配表聲明異議的機制,但那是程序內的救濟權利,仍受破產程序拘束。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