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22

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下列何種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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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競爭

公平交易法所定的聯合行為,前提是參與的事業彼此具有「競爭」關係,而且處在同一產銷階段——本來該互相搶生意的同業,卻用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把市場的供需功能架空,這才是法律要禁止的對象,故選 (B)。(A) 合作本身不違法,聯合行為的可責性來自消滅競爭,而非有沒有合作之名。(C) 從屬關係發生在上下游或母子公司之間,屬垂直關係,可能構成限制轉售價格等其他違法類型,不是聯合行為。(D) 投資是持股關係,與同業間的水平合意無關。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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