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6 屆 · No.41

銀行辦理催收業務收回款項如未能全部抵充債務人之債務時,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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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應依費用、利息、本金之順序抵充,至於違約金則無明文規定

民法把清償抵充的順位寫死了:同一債權有費用、利息與原本要清償,而收回款項不足清償全部時,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最後才抵充原本;至於違約金,該順位條文並未列入,實務上多回歸契約約定處理,(D)正是完整描述這個法定順序與違約金無明文的現況。這樣設計是避免債務人先把本金還掉,卻讓銀行代墊的費用與已生利息長期掛帳。(A)把本金擺第一,順序完全顛倒;(C)雖記得利息在前,卻漏掉費用最優先,還把本金與費用的位置對調;(B)以違約金為首更無依據,違約金連法定順位都沒有,不可能排在費用、利息之前。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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