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9
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五年
民法對定期給付債權設有五年的短期消滅時效: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D)正確。立法用意是這類債權反覆發生、金額零碎,若容許累積十多年才一次求償,不僅舉證困難,也不利法律關係的安定;銀行催收時最常踩到的正是利息請求權的五年時效,本金與利息要分開盤點。(A)十五年是請求權的一般時效,適用於未另設短期時效的債權,例如本金;(B)一年與(C)三年都不是本條所定期間,三年較常出現在票據上權利的時效,套到定期給付債權就會答錯。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