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10

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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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

民法明文規定,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因為這筆給付的受領人是第三人,債務人若逕行抵銷,等於拿自己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吃掉第三人本可請求的利益,故(C)把「不得」寫成「得」,是錯誤敘述。(A)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仍得抵銷,只是為抵銷之人對他方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B)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不會自動發生效力;(D)禁止扣押之債多具維持債權人生活的性質,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以免抵銷變成變相扣押,三者都與規定相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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