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11
下列何者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視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A.重整人 B.股東 C.發起人 D.監察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僅 A、C、D
公司法把負責人分成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兩層:股份有限公司的當然負責人是董事,而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則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視為公司負責人,須負相同的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A重整人、C發起人、D監察人都在這份名單上,故(B)正確。B股東只是出資者,除非另外兼任董事、經理人等職務,否則不參與業務執行,不會單憑持股就變成負責人。授信實務判斷該找誰負責、由誰具保,就是以這條界線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