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11

下列何者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視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A.重整人 B.股東 C.發起人 D.監察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僅 A、C、D

公司法把負責人分成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兩層:股份有限公司的當然負責人是董事,而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則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視為公司負責人,須負相同的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A重整人、C發起人、D監察人都在這份名單上,故(B)正確。B股東只是出資者,除非另外兼任董事、經理人等職務,否則不參與業務執行,不會單憑持股就變成負責人。授信實務判斷該找誰負責、由誰具保,就是以這條界線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授信基本法律」章節題庫